記者23日從國資委獲悉,經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2016年12月12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考核辦法》實行年度經濟效益指標目標值分檔管理,同時,將企業考核目標值先進程度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工資總額預算緊密銜接,使業績考核目標與資源配置、企業職工工資緊密掛鉤。《考核辦法》突出經濟增加值考核,重點是在分類和差異化上下功夫,針對不同功能、資本結構和風險程度的中央企業,提出差異化資本回報要求。通過考核經濟增加值,著力引導企業資本投向更加合理,資本結構更加優化,資本紀律更加嚴格,資本效率進一步提高。
《考核辦法》堅持“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原則,強化了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的緊密銜接。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規定,明確企業負責人薪酬構成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企業,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放績效年薪予以調整。
此外,《考核辦法》基于企業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考核,并適應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需要,完善董事會企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