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學毅
3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以下簡稱《細則》),旨在落實2014年9月“鄭州會議”精神,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八條底線”監管內容,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自律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金業協會明確表示,《細則》適用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適用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細則》發布之日前存在的與《細則》規定不符的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細則》要求的,應當到期終止,不得展期。
基金業協會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對《細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反《細則》規定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將移交中國證監會[微博]處理。此外,基金業協會將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和完善《細則》相關內容。
《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發現,《細則》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不得在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時存在向投資者違規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以及誤導欺詐投資者等行為;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10倍;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