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助力車包括車架、前輪、后輪、設置在車架底端部的五通和發動機,其中所述助力車車架由相互連通的空心管組成,其內裝有燃料油。車架的前、后端頂部分別設有加油孔和放氣孔,助力車車架下部與發動機之間連通有油管。本實用新型助力車結構簡單、體積小、重量輕、安全可靠,而且非常美觀。
燃油助力車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外形類似電動摩托車的二沖程踏板車,二是單缸四沖程燃油助力車,前一種車采用的原理較為簡單,體積小,但噪聲大、耗油,且行駛中因燃燒不充分會排放一種藍煙,第二種采用的四沖程將發動機每次工作時杠桿往返次數增加一倍(既往返4次),加強了汽油燃料燃燒的充分性,大大降低了污染和噪音。必須指出的是現在行駛的助力車基本上都屬于第二種四沖程類型的,這種車實際上擁有不錯的節油性。 燃油助力車是目前最為省油環保的摩托車,排量低,100km耗油2L左右,最快速度50多公里,沒有多少改裝的余地,故不能被人改裝成怪異的飆車工具,被年輕人用于城市飛車,被歹徒飛車搶奪等。
燃油助力車國家標準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符合下列條件的按非機動車管理: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是助力車的氣缸工作容積應不大于30ml;助力車的整車凈重應不大于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的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對不符合此標準的“燃油助力車”,應為輕便摩托車,按機動車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而且此條在該法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章節之中,很明顯電動自行車應屬于非機動車,這種理解有些片面。電動自行車確應屬于非機動車,但屬于非機動車范疇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非機動車的定義,有動力裝置驅動的其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
該“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屬強制否決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 40公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等多項指標,只有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才能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根據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電動自行車是特種自行車。對于車速的限定,最高車速不得大于20km/h,而且是指絕對值,沒有公差,因此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就限制在20km/h,只有這樣電動自行車才能與其它非機動車協調。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定義,即“摩托車”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大于50公里/小時的兩輪或三輪車輛:“輕便摩托車”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 公里/小時,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鄧某駕駛的電動車完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輕便摩托車的規定,據此可以判定鄧某駕駛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當然應按機動車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