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陽光房,可以說是與“違建”這個詞分不開,前來咨詢小編的小伙伴,有一大半都是因為這個問題,遲遲不敢將自家露臺或庭院進行陽光房改造。
但陽光房是否屬于違章建筑,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陽光房所占區域是否為業主個人私有。如果是小區所有業主共有,那么業主個人是不能夠私自搭建陽光房的;同時即使是私有,也要看在相關條約中是否有禁止搭建“陽光房”的條款。如果的確有相關條款規定,那業主也是不可以搭建的。如果陽光房所占區域屬于業主個人私人所有,且沒有相關條款規定禁止搭建的話,一般屬于合法建筑。
2.“陽光房”建設是否有經過當地規劃局、城管局等政府部門允許。相關法律規定:擅自在建(構)筑物頂部、退層、露臺、花池、設備平臺建設陽光房、活動板房、增設玻璃屋頂等構件或進行封閉的,將堅決進行拆除。
3.陽光房是否影響他人房子的采光以及使用。如果上述條件都滿足,但你搭建的陽光房影響到鄰居房子的采光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并且影響市容市貌及城市規劃,一旦被投訴到城管部門,你陽光房就算建好了,也有可能會被拆除。
如果上述這些條件,你都沒有滿足,那搭建的陽光房在會很大程度上屬于違章建筑。如果確實有搭建陽光房的需求,在不確定是否違規搭建的情況下,小編建議先提前咨詢一下物業。物業允許的話,那么一般問題不大,然后再去規劃局等有關部門辦理審批、備案手續。通常情況下,像在別墅露臺、小院之類的地方搭建陽光房,是不易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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